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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允许个人破产,有好处也有危险

深圳中院于11月8日裁定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,债务人呼某因创业失败破产。法院裁定呼某进入三年免责考察期,三年中除必要支出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。考察期满后,根据表现决定是否免…

深圳中院于11月8日裁定全国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,债务人呼某因创业失败破产。法院裁定呼某进入三年免责考察期,三年中除必要支出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。考察期满后,根据表现决定是否免除未清偿债务。深圳中院破产庭庭长曹启选表示:“免责考察期能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得到重新,也能避免恶意破产。


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件好事情。第一,无论各种原因,只要债务人一旦失去偿还能力,其破产与否,对于债权人来说损失已然无法挽回,并不会因为不允许破产,债权人就能降低沉没成本。就像死刑的存在并不能降低刑事犯案率一样。

第二,随着金融服务能力的下沉,个体不只是相互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,未来也会更多的和金融机构间发生信用关系,允许破产可以倒逼金融机构更精准的评价个人的信用水平,提高收益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风险的提高。

第三,如法院所宣称,善意的借款人应当有一次重新来过的机会。

第四,海外的研究表明,允许个人破产有时会帮助债务人明确自己的担责底线,反而可以促进偿债意愿,而不是跑路为上。

唯一的一个问题是,个人破产制度或个人破产法的有效性,和社会整体的信用水平相关。如果大部分人是以“骗贷”为动机,这种保护便会随着“劣币驱逐良币”现象而失效,只能保护恶意贷款人了。

我们社会的信用状况属于哪种情况?我的回答是,可能还是有效的,但要打一些折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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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崔玉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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